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訴人 呂南旺
呂忠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瑞卿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3,0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8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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