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3號原告光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被告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朝卿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曾家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