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請人 蔡金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95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3年1月27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林祐均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00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00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00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290

00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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