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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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林俊良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