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審訴字第250號原告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聖文 訴訟代理人 王鴻文 被告 莊紋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捌仟叄佰叄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受雇於原告公司,受派駐在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0段000巷0號「坤山水漾社區」之社區經理一職,負責社區設備維護、廠商款項代付、代收社區管理費及保管社區零用金等事項,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因個人財務發生困難,各別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侵占日期,在前揭社區,以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侵占手段,分別將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其業務上執掌管理之住戶管理費、社區零用金、社區設備維護、廠商款項代付等款項侵占入己,共計侵占新台幣(下同)1,338,338元。而被告所涉之業務侵占犯行,亦經本院刑事庭以102年度竹簡字第256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其中因被告侵占之款項1,338,338元,原告已先行墊付,惟被告至今仍未還款,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前開侵占之款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對於原告本件請求並無意見。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2年度竹簡字第256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侵占公款金額明細表、自白書、存摺內頁節本、支票、領據、匯款申請書(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2年度竹簡字第256號刑事簡易判決,且被告上開侵占之不法行為,罪刑確定在案,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刑事卷宗查核無誤,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藉由職務之便,將業務上所執掌管理之住戶管理費、社區零用金、社區設備維護、廠商款項代付等款項合計共1,338,338元侵占入己,原告已代墊款項,被告迄未返還原告等情,業如上述,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以下貨幣單位均為新台幣):
┌──┬────────────┬──────────┬──────┐│編號│侵占款項項目│侵占日期/侵占手段│金額│├──┼────────────┼──────────┼──────┤│1│民國101年4至6月當季管│被告應於101年4月30│298,170元│││理費(戶名:A10、A11、│日前將收得之款項入款││││A12、B11、D11、E3、E8│至坤山水漾社區管委會││││、E11、E12、F4、F5、F7│帳戶,卻逾期未入款而││││、F13、G8、H8、H12、│將款項侵占入己。││││H14、I13、I14、J7、│││││J13)│││├──┼────────────┼──────────┼──────┤│2│101年7至9月當季管理費│被告應於101年7月31│133,462元│││(戶名:A10、A12、B2、│日前將收得之款項入款││││E12、G2、H2、H14、I9、│至坤山水漾社區管委會││││I13)│帳戶,卻逾期未入款而│││││將款項侵占入己。││├──┼────────────┼──────────┼──────┤│3│101年10至12月當季管理費│被告應於101年10月31│13,024元│││(戶名:J14)│日前將收得之款項入款│││││至坤山水漾社區管委會│││││帳戶,卻逾期未入款而│││││將款項侵占入己。││├──┼────────────┼──────────┼──────┤│4│101年5月份國霖機電總檢│被告至坤山水漾社區管│32,000元│││費用尾款之票款│委會活存帳戶提領款項│││││後,應於101年6月10│││││日前將款項存入前揭管│││││委會支票帳戶,卻逾期│││││未入款而將款項侵占入│││││己。│││││││├──┼────────────┼──────────┼──────┤│5│101年7月份國霖機電保養│被告至坤山水漾社區管│41,265元│││費、濾錠費、蓁詠-乾濕兩│委會活存帳戶提領款項││││用吸塵器等費用之票款│後,應於101年8月10│││││日前將款項存入前揭管│││││委會支票帳戶,卻逾期│││││未入款而將款項侵占入│││││己。││├──┼────────────┼──────────┼──────┤│6│101年8月份國霖機電保養│被告至坤山水漾社區管│32,000元│││費、捷訊通保養費、環鑫-│委會活存帳戶提領款項││││病媒防治環境消毒等費用票│後,應於101年9月10││││款│日前將款項存入前揭管│││││委會支票帳戶,卻逾期│││││未入款而將款項侵占入│││││己。││├──┼────────────┼──────────┼──────┤│7│101年9月份國霖機電保養│被告至坤山水漾社區管│553,050元│││費、消防安檢費、管路清潔│委會活存帳戶提領款項││││費、捷訊通保養費、富士康│後,應於101年10月10││││公司勞務費、玟輝-地下室│日前將款項存入前揭管││││特清、吉力清潔等費用票款│委會支票帳戶,卻逾期│││││未入款而將款項侵占入│││││己。││├──┼────────────┼──────────┼──────┤│8│101年10月份蓁詠-防滑地│被告至坤山水漾社區管│166,675元│││墊、穎辰-減速墊、綠美化│委會活存帳戶提領款項││││-園藝維護修剪、陽光魚-│後,應於101年11月10││││活動執行費等費用票款│日前將款項存入前揭管│││││委會支票帳戶,卻逾期│││││未入款而將款項侵占入│││││己。││├──┼────────────┼──────────┼──────┤│9│101年9月份C4裝潢保證金│裝潢廠商預繳保證金予│30,000元││││被告,裝潢完成後,被│││││告代表坤山水漾社區管│││││委會驗收廠商施工過程│││││中有無損傷社區公共、│││││消防設備,確認無損傷│││││後,應於101年9月底│││││某日前交還保證金,被│││││告卻未交還而將款項侵│││││占入己。││├──┼────────────┼──────────┼──────┤│10│坤山水漾管委會零用金│被告應於101年10月31│38,692元│││(101年10月份歌德廚具、│日前以坤山水漾管委會││││坤山建設101年2至9月份│委託其保管之零用金支││││電話費)│付前揭項目欄2筆支出│││││,卻逾期未支付而將該│││││2筆款項相等數目之零│││││用金侵占入己。││├──┴────────────┴──────────┴──────┤│合計侵占金額:1,338,3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