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施徐素香 (即 施拱揖 之承受訴訟人)
施鑫鋒 (即施拱揖之承受訴訟人) 施珮瑢 (即施拱揖之承受訴訟人) 施惠珍 (即施拱揖之承受訴訟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邱儒鴻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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