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6號原告 張漢武
陳隆輝 林崇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行政院農業委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炎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趙思芸
法官巫美蕙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