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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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О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毒聲沒字第三五四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叁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0四五號裁定強制戒治一年,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一日戒治期滿,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八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三點一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施行,將海洛因命列為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三點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認為屬實,應將前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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