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343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343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護費事件,本院於95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分百分之八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95年8月18日上午6時許,被告酒後駕駛自
小客車行經高雄縣鳳山市○○路靠近五甲路口時,竟撞擊原
告停於路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此向被告請
求車輛損害修理費新台幣46,15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則以坦承有酒醉駕駛之行為,但原告請求金額過高等語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判斷
(一)被告甲○○明知飲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狀態,竟於民國95年8月17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
高雄縣鳳山市○○里○○路之羊肉店與友人共同飲用啤
酒後,明知其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車輛之程度,仍於
翌日(18日)上午5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
車,擬返回高雄縣鳳山市住處,行至高雄縣鳳山市○○
路○○○號前,不慎擦撞停放路旁車牌號碼0000-00號與
P2-4046號之汽車,於同日上午7時15分許,經警前往
處理,並對其施以酒精測試,發現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
達每公升1.26毫克等情,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193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
院以95年度交簡字第2587號判處被告拘役55日,本院核
閱刑事卷證屬實。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前述侵權行為事實並不爭執,顯
然被告過失行為與原告車損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
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
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
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
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
條定有明文。本件車禍係被告酒後駕駛而肇事,應由被
告負全部之肇事責任,已如前述。原告因本件車禍車輛
受損,而受有車輛修理費之損害,有原告所提出之統一
發票1份為據,堪信為真實,惟修復補強費用計算回復
原狀之金額,應扣除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提出全賓汽車修護廠派修單
,零件部分估計為32,775元,工資為13,400元,查原告
之自用小客車係00年8月出廠,距車禍發生時間95年8
月18日,計1年,有系爭汽車車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
本件原告汽車之修復,其材料更換係以新品替換舊品,
計算材料零件之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折舊部分始
屬合理。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
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
平均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二百,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
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
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該自小客車修繕零件部
分之折舊額應為5459元,其計算方式為:【殘價=取得
成本/(耐用年數+1)即32755÷(5+1)=5459;折
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舊率×年數)即(0000
-0000)×0.2×12/12=5459(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零件修理費為27296元(
即00000-0000=27296)。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系爭
汽車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即修復費用計40,696元(即
零件費27,296元加上工資13,400元)。
四、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696元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即95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請求部份
,即非正當,應予駁回,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的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故不一一論述,併
予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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