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5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556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