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再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九七號
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甲○○受判決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乙○○恐嚇取財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四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及和解書等証據資料,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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