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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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文邦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文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文邦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1年2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於民國100年6月3日經法務部法授矯字第100011122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規定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7年6月30日以97年度訴字第6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97年9月1日因受刑人撤回上訴(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046號)而確定;另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30日以97年度訴字60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於97年12月1日確定。上揭判決並經本院於97年12月19日以97年度聲字314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並於98年1月5日確定,有上開各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乙份附卷可稽,是本院確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最後裁判法院。又受刑人於97年9月23日入監服刑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6月3日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2月27日,復因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月10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司100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2221號函所檢附之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乙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賴武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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