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676號
原   告 皇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炬光國際環境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元,應繳
   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0,4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暨被告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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