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港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4
月8日雲警港秩字第9800042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8年4月6日上午10時。
(二)地點:雲林縣○○鎮○○路○○號大福旅行社2樓202號房
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7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 蔡振中 之證述。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