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附表:
┌────────────────────────────────────────┐│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蔡文英中興商業銀行│93年10月20日│18,100元│CSB0000000│││││屏東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