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8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和泰璽玻璃纖維有限│高雄中小企業業銀行│93年9月2日│30,000元│GN00000000│高雄區中小│││公司│高樹分行││││企業銀行已││││││││與玉山銀行││││││││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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