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聲字第7號
聲請人 林龍錦
相對人 張毓仁
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八日所核發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六條至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