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32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2327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湯鈞賀

被告 邵楚云

張正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邵楚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捌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如對被告邵楚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張正行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邵楚云負擔,如對被告邵楚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張正行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邵楚云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邵楚云於民國106年7月7日,邀被告張正行擔任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419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7月7日起至126年7月7日止,共20年,前24個月為寬限期,借款人應按月於每月7日前依年金法平均攤還利息,利息則自借款日起至126年7月7日止,按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71機動計息(立約日為年利率百分之1.78),後於108年8月間,被告邵楚云因個人財務規劃,偕同被告張正行擔任保證人,向原告請求延長寬限期一年,並於108年8月21日簽立增補借據,就原購屋借據之還本付息方式予以變更,自108年9月7日至109年9月7日止為寬限期,期間按月付息,期滿後每月應平均攤還本息。

㈡被告邵楚云於106年7月14日,邀被告張正行擔任保證人,再向原告借款78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7月14日起至126年7月14日止,共20年,前24個月為寬限期,借款人應按月於每月14日前依年金法平均攤還利息,利息則自借款日起至126年7月14日止,按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75機動計息(立約日為年利率百分之1.82),後於108年8月間,被告邵楚云亦因個人財務規劃,偕同被告張正行擔任保證人,向原告請求延長寬限期一年,並於108年8月26日簽立增補借據,就原週轉借據之還本付息方式予以變更,自108年9月14日至109年9月14日止為寛限期,期間按月付息,期滿後每月應平均攤還本息。

㈢惟查,前開二借款分別自109年11月7日和109年11月14日起,被告邵楚云即未依約繳纳本息,迭經原告電話聯繁及寄發催告函均未獲清償,依購屋借據及週轉借據約定第14條、第12條,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其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又原告就被告邵楚云所提供之擔保品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定確定,經強制執行拍賣後受償21,099,861元,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清償,被告邵楚云既為借款人自應負清償責任,被告張正行既為保證人則自應於對主債務人即被告邵楚云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負清償之責。

㈣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屋貸款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增補借據、週轉金等貸款專用借據、增補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電話催討紀錄表、催告函暨回執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6月6日製作111司執水字第69605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調)查詢結果等件為證,經核無訛;又被告邵楚云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又被告張正行到庭俱自認上情,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基於保證債務之補充特性,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得拒絕清償。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劉芷寧

附表: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備註

起迄日

年利率

464,805元

自民國111年5月27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

1.5%

按購屋貸款專用借據第五條第(一)、(二)款,指標利率依定儲利率指數(季調)加碼年利率0.71%計算,故指標利率0.79%+0.71%=1.5%

自民國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77%

按購屋貸款專用借據第五條第(一)、(二)款,指標利率依定儲利率指數(季調)加碼年利率0.71%計算,故指標利率1.06%+0.7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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