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又 曾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五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送達,嗣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原審更正上開裁定,亦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進寶~B法官林玉心~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 雄簡 字第 1454 號(89.11.07)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度 簡上 字第 56 號裁定(90.10.05)【本件裁判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