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89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錫信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錫信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妨害公務罪嫌重大,且多次傳喚未到,經拘提到案,於庭訊時不語,亦未表示將來定遵期到庭,也未表示可提供擔保以確保案件之審判進行,認有規避審判而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理由,且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10年1月7日依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0年4月6日期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110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