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0000000000(真實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真實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高偉淳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侵訴字第1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
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101年5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15日以101年侵訴字第12號判決在案,而原告係於101年6月8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附件附帶民事訴訟狀上本院收狀戳附卷足憑,此時並無任何刑事上訴經提起,是以,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羅貞元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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