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致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致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鄧致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鄧致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日│101年1月25日│101年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偵│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69號│字第571號、第1362│偵字第571號、第││││號│136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84│101年度訴字第164號│101年度訴字第164││││號│、第197號│號、第1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18日│101年4月24日│100年4月24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84│101年度訴字第164號│101年度訴字第164││判決││號│、第197號│號、第197號││├────┼────────┼─────────┼────────┤││判決│101年5月14日│101年5月24日│101年5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12號│字第1426號│執字第1426號││││(編號2、3曾定應執│(編號2、3曾定應││││行有期徒刑1年6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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