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 許素蓮 相對人 潘國賢 相對人 葉海 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國賢、 葉海叁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此為民法第867條規定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所使然)
二、相對人潘國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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