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87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甘景春 債務人黄添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應付本金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伍拾元部分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