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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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證書偽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571號確認證書偽造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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