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四七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二一0號),裁定由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丙○○經檢察官以其二人各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同條後段之相姦罪而分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撤回告訴狀一份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丁智慧法官王世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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