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8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濟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禾基礎股份有限公司、 林志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金額。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原因及事實(聲請狀事實理由欄內容與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不符)。
三、請釋明對相對人林志敏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四、相對人即債務人升禾基礎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