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翰具保人王錦崙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6616號、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錦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翰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王錦崙出具書面、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