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翔崴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翔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游翔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萬6,134,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⑵請求其中新臺幣3萬2,419元自民國92年5月4日起至民國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總額暨計算式,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