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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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親字第19號原告 朱傑華
朱紅柑 被告 賴抱 特別代理人 賴吳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朱傑華、朱紅柑與被告賴抱間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以:㈠原告二人並非戶籍上登載已故之母 朱吳垂 自其父 朱俊清 受胎
所生之子女,而係被告自其父朱俊清受胎所生之子女,但因原告二人分別於受胎期間,其父朱俊清與朱吳垂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又其父朱俊清為顧及戶籍登記方便之故,則向戶政機關登記朱吳垂為原告二人之母,惟與事實不符,為使原告二人得以除去不實之戶籍記載,並避免後代子孫因其不實之戶籍記載,而感到困惑,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原告二人與被告間親子關係存在。
㈡依科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物科技實驗室對於兩造所進
行之親子鑑定出具之鑑定報告可知,不能排除賴抱與原告朱傑華、朱紅柑之親子關係,是以原告二人與被告間確存在真實血緣關係。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聲明。
二、陳述: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二人並非戶籍上登載之已故之母朱吳垂自其父朱俊清受胎所生之子女,而係被告自其父朱俊清受胎所生之子女,但因原告二人分別於受胎期間,其父朱俊清與朱吳垂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又其父朱俊清為顧及戶籍登記方便之故,則向戶政機關登記朱吳垂為原告二人之母,惟原告二人與被告間係親子血緣關係等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科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報告編號:PT0000000-0-0、PT0000000-0-0親子鑑定報告等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核與證人即原告之姐 湯朱菊 到庭證述:原告二人出生時,我已經十幾歲了,所以我知道不是我母親朱吳垂所生的,當時原告二人的母親賴抱就住在我家,他們二人是賴抱所生等語相符,且依原告提出之親子鑑定報告所載之結論:綜合之親子指數(CPI值)=0000000.6238,親子關係確定率(PP值)=99.9999%,不能排除賴抱與朱傑華之親子關係;綜合之親子指數(CPI值)=577311.9866,親子關係確定率(PP值)=99.9998%,不能排除賴抱與朱紅柑之親子關係等情。本院審核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上開證據方法及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均相符合,自堪信為真正。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最高法院二十七年度上字第三一六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原告二人與被告有親子血緣之關係,已如上述,惟戶籍登記上原告二人之母登記為已故之朱吳垂,原告二人因該親子關係存在所生之扶養、繼承等私法上權利存否即不明確,是原告二人提起本訴,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從而,原告二人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蕭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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