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38號聲請人 陳石桓 相對人 張祐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所示日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43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即提示日)│││├──┼───────┼─────────┼───────┼──────────┼────────┼──┤│001│100年7月15日│500,000元│未記載│100年7月20日│WG0000000││├──┼───────┼─────────┼───────┼──────────┼────────┼──┤│002│100年7月19日│900,000元│未記載│100年7月24日│TH440258││├──┼───────┼─────────┼───────┼──────────┼────────┼──┤│003│100年6月25日│100,000元│未記載│100年7月1日│CH394172││├──┼───────┼─────────┼───────┼──────────┼────────┼──┤│004│100年6月9日│200,000元│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24日│CH394163││├──┼───────┼─────────┼───────┼──────────┼────────┼──┤│005│100年6月8日│280,000元│100年6月28日│100年6月28日│CH394161││├──┼───────┼─────────┼───────┼──────────┼────────┼──┤│006│100年6月27日│200,000元│100年6月29日│100年6月29日│WG0000000││├──┼───────┼─────────┼───────┼──────────┼────────┼──┤│007│100年6月14日│250,000元│100年6月29日│100年6月29日│CH394166││├──┼───────┼─────────┼───────┼──────────┼────────┼──┤│008│100年6月10日│270,000元│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CH394165││├──┼───────┼─────────┼───────┼──────────┼────────┼──┤│009│100年6月15日│250,000元│100年7月5日│100年7月5日│CH394167││├──┼───────┼─────────┼───────┼──────────┼────────┼──┤│010│100年6月17日│300,000元│100年7月6日│100年7月6日│CH394168││├──┼───────┼─────────┼───────┼──────────┼────────┼──┤│011│100年6月27日│250,000元│100年7月9日│100年7月9日│WG0000000││├──┼───────┼─────────┼───────┼──────────┼────────┼──┤│012│100年6月24日│250,000元│100年7月14日│100年7月14日│CH394171││├──┼───────┼─────────┼───────┼──────────┼────────┼──┤│013│100年6月27日│500,000元│100年7月17日│100年7月17日│WG0000000││├──┼───────┼─────────┼───────┼──────────┼────────┼──┤│014│100年6月30日│530,000元│100年7月19日│100年7月19日│WG0000000││├──┼───────┼─────────┼───────┼──────────┼────────┼──┤│015│100年7月1日│450,000元│100年7月20日│100年7月20日│WG0000000││├──┼───────┼─────────┼───────┼──────────┼────────┼──┤│016│100年7月6日│200,000元│100年7月21日│100年7月21日│WG0000000││├──┼───────┼─────────┼───────┼──────────┼────────┼──┤│017│100年7月11日│420,000元│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5日│CH394173││├──┼───────┼─────────┼───────┼──────────┼────────┼──┤│018│100年7月11日│570,000元│100年7月29日│100年7月29日│WG0000000││├──┼───────┼─────────┼───────┼──────────┼────────┼──┤│019│100年7月12日│250,000元│100年8月1日│100年8月1日│WG0000000││├──┼───────┼─────────┼───────┼──────────┼────────┼──┤│020│100年7月14日│100,000元│100年8月3日│100年8月3日│WG0000000││├──┼───────┼─────────┼───────┼──────────┼────────┼──┤│021│100年7月18日│350,000元│100年8月8日│100年8月8日│CH394175││├──┼───────┼─────────┼───────┼──────────┼────────┼──┤│022│100年7月22日│250,000元│100年8月13日│100年8月13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