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2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2429號聲請人 傅妤玲 (即 傅積豪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傅積豪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2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2429號聲請人 傅妤玲 (即 傅積豪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傅積豪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