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 姜呂環妹 被告 吳振銘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廖家稜 被告 周俊宇 (原名 周俊男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蔡星輝 被告 賴偉誠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蘇蕊君
賴俊榮 被告陳OO1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陳O蟬(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塗O蒼(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被告 蕭宇程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蕭文鑒
陳秀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至被告曹明美、 簡虹佳 部分俟刑事部分審結時同時裁判,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葉力旗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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