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66號原告 陳宗賢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 律師被告 李志美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
郭香吟 律師被告 陳得福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自字第4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二答辯狀所載。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志美、陳得福等人被訴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自字第49號判決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