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46號聲請人 林宏 (即 林大闢 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峰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2年10月27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28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玉蕙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4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