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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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51號原告 李文德 即祭祀公業 李協勝 公管理人上列當事人李文德即祭祀公業李協勝公管理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柒仟零陸拾萬叁仟肆佰元(公告現值5800元×土地面積12173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拾叁萬叁仟叁佰陸拾捌元,原告僅繳納貳仟壹佰元,尚欠陸拾叁萬壹仟貳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