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00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又豪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05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5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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