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4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原名王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八七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三八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所明定。本件被告丙○○經檢察官以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器物罪嫌及第三百零六條之侵入住宅罪嫌提起公訴,另被告 王玫心 則經檢察官以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第三百零六條之侵入住宅罪嫌及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而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丁○○、乙○○分別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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