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175號債權人 許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偉忠 、 林家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利率(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175號債權人 許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偉忠 、 林家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利率(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