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甲○○原告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姓名、住居所、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按系爭訴訟標價額或請求金額繳納裁判費(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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