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瀅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4,583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5,94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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