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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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欣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欣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欣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以97年度聲減字第133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15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2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5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1年4月,其中有期徒刑1年4月部分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7月15日、15年6月部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33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6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已於97年6月27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665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9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5月3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