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507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法律規定:㈠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
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包括不受理判決),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參照)。
㈡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表示已經和解、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可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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