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301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林麗芬
前原告與被告 陳志賢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0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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