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小字第394號
原 告 陳士享
被 告 邱睬崴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會金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八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參加由原告自任會首所邀集之合會,
,約定會期自民國(下同)107年4月25日起至108年10月
25日止,每一會份基本會款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採內
標制,於每月25日開標,底標為2千元,最高金額5千元。
詎被告尚積欠自108年3月25日至同年6月25日共計4會之
會款8萬元。被告依合會契約有繳納合會金之義務,然經擔
任會首之原告代墊後,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原告爰
依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按:原告原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提出異議,乃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提出之互助會資料,未記載會首及全體會
員之住址、電話,亦未有簽名、日期及供會員留存之繕本,
是與民法第709條之3第1項、第2項有關合會契約應記載
事項之規定未符;且原告所提供之證據資料,並無任何被告
交付會款之證明,或原告於107年8月間有收受得標會款之
憑據,亦無從主張推定合會契約成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
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一、會首之姓名、住址
及電話號碼。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三、
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四、起會日期。五、標會
期日。六、標會方法。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
額之限制者,其約定;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
,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
各執一份;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
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民法第709條之3第1項至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
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而
此特別要件之具備,苟能證明間接事實並據此推認要件事實
雖無不可,並不以直接證明者為限,惟此經證明之間接事實
與要件事實間,須依經驗法則足以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
始克當之。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參加由原告自任會首所邀集
之合會,而被告尚積欠自108年3月25日起至同年6月25日
止4會之會款共計8萬元等事實,固據其提出合會單及會員
名冊各1紙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12頁、第13頁),然被告
否認其有參加原告所召集之合會,並以上揭情詞置辯。是本
件應審究者厥為:本件兩造間是否有合會契約關係?
㈡、查本院依原告聲請,傳喚系爭合會會員 張語芳 、 廖祐陞 等2
人到庭作證:
1、證人張語芳於108年11月11日到庭具結證稱:「(你是否有
參與原告所召集之互助會?)有。」、「(對於本院108年
度司促字第4441號卷第12、13頁所示之互助會資料,有無意
見?【提示】)沒有。」、「(你是否知道會員均有繳首期
會款?)有。」、「(如何得知?)會首都有用LINE通知,
也有去她們家。」、「(你有親自看到會員去繳納首期會款
嗎?)有看過。」、「(全部嗎?)沒有。」、「(有誰?
) 羅豐彬 、 大邁 、 廖彬 這三人。」、「(你知道為何起這個
會嗎?)會首約的。」、「(有無講原因?)因為一個朋友
涂荃翔 。」、「(你認識邱睬崴嗎?)認識。」、「(邱睬
崴跟涂荃翔什麼關係?)母子。」、「(你是否有繳首期會
款?)有。」、「(你是否有標得會款?)有。」、「(你
是否認識會員涂荃翔、邱睬崴?)兩個都認識。」、「(你
是否知道會員涂荃翔、邱睬崴,是否有參與原告所召集之互
助會?)知道。」、「(你是否知道會員涂荃翔、邱睬崴,
是否有繳納會款?)前面有,後面不清楚。」、「(你是有
親自看到涂荃翔、邱睬崴去繳納會款?)【涂荃翔那時候一
開始要起會時有約過我們,那時候我告知會首會首已經有約
我們了,所以後來他們約了,我當然跟著會首走】。」、「
(所以涂荃翔、邱睬崴有繳納會款你也是從原告那邊得知的
?)對。」、「(沒有親眼看到?)對。」、「(你有當面
跟涂荃翔、邱睬崴確認他們有參加原告所召集的互助會?)
【一開始涂荃翔就有要約我們參加。我小孩剛出生是邱睬崴
帶的,那時候去邱睬崴他們家有講到會的問題】。」、「(
邱睬崴她也有參加這個會?)那時候涂荃翔、邱睬崴都說他
們都有參加。」、「(你是親自聽到的?)聊天時談到的。
」、「(你是否知道會員涂荃翔、邱睬崴,有標得會款?)
知道。」、「(如何得知?)我們每個月會首都會通知誰得
標。」、「(你跟涂荃翔、邱睬崴事後碰到有無問他們有無
得標?)後來沒有碰到,剛起會的第一個月,那時候小孩是
邱睬崴在帶,月底時,她說要幫人坐月子,所以無法帶我得
小孩,後來我就去找幼稚園托嬰。」、「(起會第一個月之
後,就很少碰到涂荃翔、邱睬崴?)前一個月有談到,也是
有朋友要給邱睬崴坐月子的,沒有談到會的事情。」等語(
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至第31頁):
2、證人廖祐陞於同上辯論期日到庭具結證稱:「(你是否有參
與原告所召集之互助會?)有。」、「(對於本院108年度
司促字第4441號卷第12、13頁所示之互助會資料,有無意見
?【提示】)沒有意見。」、「(你是否知道會員均有繳首
期會款?)頭會有。」、「(你如何知道的?)會首講的。
」、「(你有親自看到會員繳納首期會款嗎?)有。」、「
(幾個?全部嗎?)沒有全部。二、三個。」、「(誰?)
我太太張語芳、廖彬。」、「(廖彬是你們誰?)朋友。」
、「(你是否有繳首期會款?)有。」、「(你是否有標得
會款?)有。」、「(你是否認識會員涂荃翔、邱睬崴?)
兩個都認識。」、「(你知道上面兩個人的關係嗎?)母子
。」、「(你是否知道會員涂荃翔、邱睬崴,有參與原告所
召集之互助會?)有。」、「(如何得知的?)【涂荃翔自
己有用LINE跟我們講要不要跟這個會】。」、「(你還有留
下這個LINE嗎?)我事後再提供相關資料給法院。」、「(
是用什麼通信軟體?)FB。」、「(請提供相關資料給法院
參考。)好。」、「(涂荃翔參加這個會有無講到什麼?)
沒有。」、「(你知道邱睬崴有參加這個會嗎?)有。上面
名單有。」、「(你有無問過她本人?)沒有。」、「(你
有問過涂荃翔,邱睬崴的部分也是他參加的嗎?)沒有確認
過這件事。」、「(你是否知道會員涂荃翔、邱睬崴,有繳
納會款?)前幾期有。」、「(如何得知?)我是會首跟我
講的,我沒有親自看到。」、「(你是否知道會員涂荃翔、
邱睬崴,有標得會款?)有。」、「(如何得知?)會首告
知的。」、「(你跟涂荃翔是很熟識的朋友嗎?)是。我們
以前住同一個村莊的。」、「(你碰到涂荃翔有無問是否有
標得會款?)這陣子沒有遇過。」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至
第33頁反面);
3、以及另案108年度六小字395號案件,原告亦聲請傳喚系爭
合會會員 陳旭煬 、 石豐源 等2人到庭作證:
⑴、證人陳旭煬於108年11月11日到庭具結證稱:「(你是否有
參與原告所召集之互助會?)有。」、「(對於本院108年
度司促字第5048號卷第12、13頁所示之互助會資料,有無意
見?【提示】)無意見。」、「(你是否知道會員均有繳首
期會款?)部分知道。」、「(哪幾個?) 薛中華 、廖彬、
劉哲宏 、還有其他不知道名字的有四、五個。」「(你是否
有繳首期會款?)有。」、「(何時繳納的?)25日。」、
「(交給誰?)原告。」、「(都是親自交的?)有時候用
匯款的。」、「(你是否有標得會款?)有。」、「(你多
少錢標到?)五千。」、「(你參加這個會有無簽任何文件
?)沒有簽,只有支付命令卷第13頁這個。」、「(剛才提
示給你的支付命令第12頁、第13頁的文件嗎?)只有13頁。
我要用錢就標,不會記那麼多。」、「(你是否知道會員涂
荃翔、邱睬崴,是否有參與原告所召集之互助會?)知道。
」、「(如何知道的?)【這個會就是替涂荃翔起的】。」
、「(你跟涂荃翔是熟識的嗎?)朋友,見面會打招呼。」
、「(你有無跟涂荃翔本人確認過嗎?)(思考)我確定本
人知道。」、「(你有無跟本人確認過?)有聊天過,本人
知道。」、「(你是否知道會員涂荃翔、邱睬崴,是否有繳
納會款?)有。」、「(有親自看涂荃翔、邱睬崴繳過錢嗎
?)因為是原告去收的。我沒看到。」、「(你是否知道會
員涂荃翔、邱睬崴,有標得會款?)有。」、「(如何知道
?)會員之間會討論誰得標。」、「(你有無親自問涂荃翔
、邱睬崴是否有標到會款?)這個會是為了涂荃翔才起會。
我沒有親自問過。」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至第39頁反面)
;
⑵、證人石豐源於同上辯論期日到庭具結證稱:「(你是否有參
與原告所召集之互助會?)有。」、「(對於本院108年度
司促字第5048號卷第12、13頁所示之互助會資料,有無意見
?【提示】)無意見。」、「(你是否知道會員均有繳首期
會款?)如果有繳就有紀錄下來。」、「(如何紀錄?)像
支付命令卷第13頁的這張紙這樣。」、「(你是否有繳首期
會款?)有。」、「(你是否有標得會款?)有。」、「(
你是否認識會員涂荃翔、邱睬崴?)認識涂荃翔,邱睬崴我
不曉得。」、「(為何起這個會?)【這個會當初聽原告說
是要給涂荃翔的】。」、「(你跟涂荃翔熟識嗎或普通朋友
?)都是朋友。」、「(碰到面會打招呼嗎?)會。」、「
(如果有碰到涂荃翔,你有無問他原告所招的互助會是為他
招集的?)沒有。」、「(你是否知道會員涂荃翔、邱睬崴
,有參與原告所召集之互助會?)邱睬崴我跟她不熟,我只
知道涂荃翔而已。」、「(你知道涂荃翔跟邱睬崴的關係嗎
?)不清楚。」、「(你是否知道會員涂荃翔、邱睬崴,有
繳納會款?)就原告有傳LINE告知,誰標去原告就會告知誰
標多少。」、「(你是否知道會員涂荃翔、邱睬崴,有標得
會款?)有。」、「(如何得知?)因為要有標我才會去繳
納這個錢。」、「(你也是透過原告告知的?)對。」、「
(你如果碰到涂荃翔你會問你是否有標得會款?)這個是私
人問題,我沒有問他。」等語(見本院卷第40頁至第41頁反
面);
4、本院爰審酌證人張語芳、廖祐陞、陳旭煬、石豐源等4人上
開證述內容,渠等均未爭執原告所提合會單及會員名冊之真
正,對於原告召集合會及其運作情形亦大致知悉,且均證述
被告有參與原告召集之合會,並曾標得會款,此一節亦與原
告所提合會單所載內容互核大致相符。本院另衡以證人張語
芳、廖祐陞、陳旭煬、石豐源等4人係到庭經具結後而為證
述,與被告素無嫌隙,實無甘冒刑事偽證重罪處罰之危險,
故為虛偽陳述之必要,是證人張語芳、廖祐陞、陳旭煬、石
豐源等4人上開證詞,應屬信實可採。準此,本件被告有參
與原告召集之合會,並曾標得會款等間接事實,既已認定如
前述,衡諸常情,則被告當於合會成立時有交付首期會款,
應堪認定,是依民法第709條之3第3項規定,被告既已交
付首期會款,雖未於會單上簽名,系爭合會契約仍應視為已
成立。至於被告辯稱未參加原告召集之合會,且未在合會單
上簽名,系爭合會契約因合會單欠缺應記載事項而不成立云
云,顯係臨訟置辯,要無足採。
四、按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前項期
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
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
、毀損,應負責任。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
毀損者,不在此限。會首依第2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
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民法第709條之7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本應依約交付會款予原告,以交付其他得標會員
,因被告未按期給付,乃由原告代被告墊付會款予其他得標
會員,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依約給付會款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萬
元,及自108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
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經核本件第一審
訴訟費用為2,072元(含原告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及證人旅費1,072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上開規
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