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952號
原 告 建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家曜
訴訟代理人 姜嘉旺
被 告 南港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錢利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消防機電系統檢測合約書第12條約定可參(見本
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513號卷第9頁),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至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係因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被告主事務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拋棄合意定管
轄法院權益之意,而被告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之規定具狀向
本院提出異議,既非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言詞辯論,亦
與同法第25條規定「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不同,自無該法條
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