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113號原告 何文華
陳美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黃 昱璁 律師被告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梁柱被告鐘 陳瑞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表一、二,應更正為本附表一、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編號│股票│投資金額│付款日即抵充股│收款人、收款帳號│資金流向、明細及沖抵情形│││名稱││款日│││├──┼───┼─────┼───────┼────────┼────────────────────────────┤││││││⒈此筆投資金額原係於102年8月23日投資「樺漢」176,000元之│││││││款項,雙盈公司原定於102年11月6日返還本金及利潤共192,00│││││││0元。│││││││⒉上開「樺漢」之176,000元投資款項,係由原告何文華將款項│││││││匯至其妻 卓芳妤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中,再由妻子卓芳妤匯至 鐘陳瑞鈴 之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帳││││││鐘陳瑞鈴(國泰世│號:000000000000之帳戶。││01│清惠│149,000│102年11月6日│華銀行復興分行,│⒊於102年11月6日回金前夕,被告鐘陳瑞鈴再推薦原告轉投資價│││││(抵充股款日)│帳號:0000000000│值165,000元之6張(即6,000股)「清惠」股票,其轉投資方││││││56)│式為以原定之「樺漢」本息獲利192,000元為抵充基礎,故雙│││││││盈公司先於102年11月5日匯回抵充股款後之差額27,000元(19│││││││2,000-165,000=27,000元),其餘則於102年11月6日回金當日│││││││抵充「清惠」之投資股款。│││││││⒋經上述「轉投資次檔股票」過程,被告僅返還差額27,000元,│││││││原投資「樺漢」之款項已轉為投資「清惠」,尚有投資款149,│││││││000元未返還。│├──┼───┼─────┼───────┼────────┼────────────────────────────┤││││││⒈此筆投資金額原係於102年9月16日投資「浩鼎」1,144,000元│││││││之款項,雙盈公司原定於102年11月29日返還本金及利潤共1,2│││││││48,000元。│││││││⒉上開「浩鼎」之1,144,000元投資款項,係原告何文華將款項│││││││匯至其妻卓芳妤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中│││││││,再由妻子卓芳妤匯至鐘陳瑞鈴之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帳號││││││鐘陳瑞鈴(國泰世│:000000000000之帳戶中。││02│ 因華 │1,051,000│102年11月29日│華銀行復興分行,│⒊於102年11月29日回金前夕,被告鐘陳瑞鈴再推薦原告轉投資│││││(抵充股款日)│帳號:0000000000│價值1,155,000元之21張(21,000股)「因華」股票,其轉投││││││56)│資方式為以原定之「浩鼎」本息獲利1,248,000元為抵充基礎│││││││,故雙盈公司先於102年11月28日匯回抵充股款後之差額93,00│││││││0元(1,248,000-1,155,000=93,000元),其餘則於102年11月│││││││29日回金當日轉而抵充為「因華」之投資股款。│││││││⒋經上述「轉投資次檔股票」過程,被告僅返還差額93,000元,│││││││原投資「浩鼎」之款項已轉為投資「因華」,尚有投資款1,05│││││││1,000元(1,144,000-93,000=1,051,000元)未返還。│├──┼───┼─────┼───────┼────────┼────────────────────────────┤│││││鐘陳瑞鈴(國泰世│││03│廣錠│71,500│102年12月25日│華銀行復興分行,│轉帳匯款││││││帳號:0000000000│││││││56)││├──┼───┴─────┴───────┴────────┼────────────────────────────┤│││何文華總投資金額1,271,500││││雙盈公司於103年5月7日返還-13,199││小計│1,271,500│雙盈公司於103年7月24日返還-8,868││││────────────││││何文華求償金額1,249,433│└──┴──────────────────────────┴────────────────────────────┘附表二:
┌──┬───┬─────┬───────┬────────┬────────────────────────────┐│編號│股票│投資金額│付款日即抵充股│收款人、收款帳號│資金流向、明細及沖抵情形│││名稱││款日│││├──┼───┼─────┼───────┼────────┼────────────────────────────┤│││││鐘陳瑞鈴(國泰世│││01│清惠│27,500│102年11月6日│華銀行復興分行,│轉帳匯款││││││帳號:0000000000│││││││56)││├──┼───┼─────┼───────┼────────┼────────────────────────────┤││││││⒈此筆投資金額原係於102年9月5日投資「三福化工」99,000元│││││││之款項(代號:4755),雙盈公司原定於102年11月15日返還│││││││本金及利潤共108,000元。│││││││⒉上開「三福化工」之99,000元投資款項,係原告陳美華將款│││││││項直接匯至鐘陳瑞鈴之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5756之帳戶中。││││││鐘陳瑞鈴(國泰世│⒊於102年11月15日回金前夕,被告鐘陳瑞鈴再推薦原告轉投資││02│神準│79,000│102年11月14日│華銀行復興分行,│價值88,000元之1張(1,000股)「神準」股票,其轉投資方式│││││(抵充股款日)│帳號:0000000000│為以原定之「三福化工」本息獲利108,000元為抵充基礎,故││││││56)│雙盈公司先於102年11月14日匯回抵充股款後之差額20,000元│││││││(108,000元-88,000元=20,000元),其餘則於同日轉而抵充│││││││為「神準」之投資股款。│││││││⒋經上述「轉投資次檔股票」過程,被告僅返還差額20,000元,│││││││原投資「三福化工」之款項已轉為投資「神準」,尚有投資款│││││││79,000元(99,000-20,000=79,000元)未返還。│├──┼───┼─────┼───────┼────────┼────────────────────────────┤││││││⒈此筆投資金額原係於102年10月1日投資「中裕新藥」142,000│││││││元之款項(代號:4174,下稱「中裕」),雙盈公司原定於10│││││││2年11月13日返還本金及利潤共155,000元。│││││││⒉上開「中裕」之142,000元投資款項,係原告陳美華將款項直│││││││接匯至鐘陳瑞鈴之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中。││││││鐘陳瑞鈴(國泰世│⒊於102年12月13日回金前夕,被告鐘陳瑞鈴再推薦原告轉投資││03│捷音特│152,000│102年12月12日│華銀行復興分行,│價值165,000元之2張(2,000股)「捷音特」股票,其轉投資│││││(抵充股款日)│帳號:0000000000│方式為以原定之「中裕」本息獲利155,000元為抵充基礎,故││││││56)│要求原告於102年12月12日再匯抵充股款後之差額10,000元(│││││││165,000元-155,000元=10,000元),其餘則於同日轉而抵充為│││││││「神準」之投資股款。│││││││⒋經上述「轉投資次檔股票」過程,原告陳美華原投資「中裕」│││││││之款項已轉為投資「捷音特」,且又補抵充股款之差額10,000│││││││元,故被告總計尚有投資款142,000元(142,000元+10,000元│││││││=152,000元)未返還。│├──┼───┴─────┴───────┴────────┼────────────────────────────┤│││陳美華總投資金額258,500││││雙盈公司於103年5月6日返還-2,661││小計│258,500│雙盈公司於103年7月24日返還-1,764││││────────────││││陳美華求償金額25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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