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5號原告 劉世緯 被告 張春汝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恐嚇部分,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就被告公然侮辱、毀損部分,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
503條第1項但書,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