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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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5號原告 劉世緯 被告 張春汝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恐嚇部分,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就被告公然侮辱、毀損部分,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
503條第1項但書,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