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陳秀青 被告 廖專長
張佳琁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尤開民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