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陳秀青 被告 廖專長
張佳琁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尤開民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