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魏村守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嚴珮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崇強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伍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鄧雪怡